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92民初1813号
原告:福建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虎踞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兼董事。
原告福建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公司、天津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某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