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92民初7339号
原告:宝某某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某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某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宝某某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某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宝某某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某某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某某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某某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