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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某某士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某某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92民初7339号 原告:宝某某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某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某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宝某某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某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宝某某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某某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某某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某某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