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24341号
原告:河南艺博云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南京欣网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河南艺博云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南京欣网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艺博云天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艺博云天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艺博云天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艺博云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饶 婷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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