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1007号
原告上海申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思达奇(上海)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思达奇(上海)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421.3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41.3元(原告上海申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上海申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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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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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