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1558号
原告上海申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秉承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秉承计算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诉讼费,且原告亦明确表示其不会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