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秉承计算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 | 案号:(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1558号 |
原告上海申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秉承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梁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秉承计算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诉讼费,且原告亦明确表示其不会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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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 判 员 | 钱佳妹 |
| |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
| | 书 记 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