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民终46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金光村31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上诉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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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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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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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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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