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6民初5775号





原告:上海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盛为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夏凤,上海市至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克林,男,196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善勤。
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受理原告上海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克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焦 锐






书 记 员


冯 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