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芦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芦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善汤池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执113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芦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芦潮港镇果园路**。
法定代表人:王火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煜,上海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骏,上海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浦东新区人民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胡文壶,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县罗星街道**大道**铂金广场**(除******)v>
法定代表人:胡立平,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芦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执行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9)沪仲案字第146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芦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83,287,124元、仲裁费607,659元、律师费200,000元,合计欠款84,094,783元,并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20年8月8日之前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51,494.78元,但两被执行人均未予履行。
执行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采取了查控措施,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拥有存款、不动产、车辆以及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传统调查查明以下情况:
一、仲裁期间,委托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了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浦东新区XX镇XX街坊XX丘、XX丘土地上的在建工程、浦东新区XX镇XX村XX幢XX号XX室、XX镇XX公路XX弄XX号XX室、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XX镇XX村XX幢XX号XX室、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地产,XX镇XX村XX幢XX号XX室。目前不具处置条件。
二、仲裁期间,委托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现场查封了****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地的空调、家具等设备及物品,但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
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限高令、财产保全告知书、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俊
审 判 员  陈懿欣
审 判 员  王胜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程剑峰
书 记 员  程剑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