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通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城工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通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92民初1417号
原告:江苏城工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五一路303号。
法定代表人:史贵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江苏苏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萌,江苏苏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通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安家振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佳定。
原告江苏城工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通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城工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城工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城工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唐 凯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林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