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92执保181号
申请人:常州中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雕庄
街道中村煤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67604179J。
法定代表人:顾美芳。
被申请人:常州市通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春江镇安家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55875681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常州中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市通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3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通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