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26民初10934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陈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涟水县。 负责人:张某某。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