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91民初6171号
原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女,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
原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某、淮安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