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12民初379号
原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告:孙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9元,由原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