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黑05执恢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健康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银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黑龙江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11月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黑龙江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双鸭山市尖山区杜勒里花园小区2号楼二单元601室房屋。2023年11月3日,买受人***以550800元的最高价竟得。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黑龙江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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