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51民初997号
原告:上海娜泉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4幢1层D区186室。
投资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81号5号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高中,男,1983年8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原告上海娜泉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上海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2023年3月3日,原告上海娜泉建材销售中心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娜泉建材销售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娜泉建材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娜泉建材销售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