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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921民初950号 原告:张某某,男,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某某于2026年5月25日以被告主体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