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703民初2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某,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合肥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化某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蓝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蓝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林某、合肥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化某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2025年3月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1135元,减半收取305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