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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林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703民初2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某,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合肥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化某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蓝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蓝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林某、合肥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化某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2025年3月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1135元,减半收取305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