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民终39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许堂乡湾庄7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审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谐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23)苏0703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同时递交了缓交上诉费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的缓交诉讼费申请不符合规定,本院不同意其缓交,并于2024年5月17日按照其上诉状载明的地址向其邮寄了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该邮件于2024年5月24日被退回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本院按照***作为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载明的地址邮寄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该邮件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截止本裁定作出之日,***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