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22执251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兴山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六桥村1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3667531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盈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盈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8月20日生,住安徽省寿县。
上海兴山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422民初23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28440.38元及案件受理费3113.5元、利息、**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和传票。
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在线下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及被执行人下落等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为从信用上惩戒被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经合议庭讨论,院领导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吴 环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