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20884号
原告:上海供建建材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碧路2012号。
投资人:徐方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克阳,男,上海供建建材贸易商行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佳,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山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六桥村12组。
法定代表人:张瑞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然,上海盈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上海盈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戈长玖,男,197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上海供建建材贸易商行与被告上海兴山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第三人戈长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适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林庆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金嘉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