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民初10280号
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祥,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弋朔,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锦江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H楼550室。
法定代表人:张成立,总经理。
被告:张成立,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立刚,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宏南,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锦江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张成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承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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