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精科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精科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爱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5142号之一
原告:上海精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郭大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笑蕾,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爱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徐闰生,董事长。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爱建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周妮,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舒颖,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精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区爱建园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判员  蔡重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