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漪园艺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艺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执72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封杨路1846号6幢1层。
法定代表人:归春鸣,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沪0104民初15767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00,000元、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立案前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
本院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的义务已于执行立案前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上海***艺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大众
审 判 员 马怀茹
审 判 员 毛 成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黄易然
书 记 员 曹伟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