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裕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双汇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922民初733号 原告:宋某,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卓建(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卓建(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某。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大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96年5月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住河南省。 原告***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阜新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诉讼标的49484504,18元,收取诉讼费289223元。2024年12月5日,原告变更请求诉讼标的为4174169.34元。2025年1月10日,宋某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宋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223元,应收取250508元,减半收取125254元,退回宋某163969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