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靖江市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民辖终5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德外祁家豁子2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靖江市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靖江市西来镇泥桥南街23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民初8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移送至北京市曹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是专属管辖的规定,不以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在太仓市,故太仓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