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263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樊荣,靖江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鑫泰花园沿街商铺S1幢5室。
负责人:沈涛,总经理。
被告:靖江市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西来镇泥桥村叶家埭1号。
法定代表人:周益初,总经理。
被告:张庆锋,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靖江市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庆锋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22年2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丁 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 丹
书 记 员 史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