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2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来镇泥桥**街**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忠,总经理。
被执行人:靖江市科远标准件制造有限,住所地靖江市斜桥镇江平路**号9号。
法定代表人:包灿银,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的靖江市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靖江市科远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本案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靖江市人民法院辖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靖江市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靖江市科远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靖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红祥
审 判 员 万 辉
代理审判员 陆德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范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