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2民终16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县通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泰(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建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曹县通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建协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8)沪0151民初3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形,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因此,本案依法应由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8)沪0151民初37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曹县通盛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986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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