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8050号
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857弄6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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