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3743号
原告:上海材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30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857弄6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汇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857弄63号。
法定代表人:罗鹏翀,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材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汇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上海材一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材一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