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材一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汇成(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3743号 原告:上海材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30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857弄6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汇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857弄63号。 法定代表人:罗鹏翀,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材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汇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上海材一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材一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