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1964号
原告上海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精诚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色休养颐养苑,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5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绿色休养颐养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朱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