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宜兴市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羊洪法与上海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宜兴市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3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宜徐民初字第261号
原告羊洪法,男,汉族,1940年1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
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宜兴市供电公司,住所宜兴市宜城街道陶都路。
被告上海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大木桥路450弄9号120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羊洪法与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宜兴市供电公司、上海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羊洪法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羊洪法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羊洪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羊洪法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