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力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3385号之一
原告:江苏力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君,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劼,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健,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力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力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力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力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270元,由原告江苏力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长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朱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