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祥勋电力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上海创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祥勋电力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331号

原告上海创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祥勋电力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创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祥勋电力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创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祥勋电力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742.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创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祥勋电力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742.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袁白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