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弘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诗珍实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05民初432号
原告上海诗珍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弘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沪0105民初128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上海弘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30,986.69元的财产,期限:银行存款一年。被告鉴于实际冻结金额已超出保全申请金额,遂申请本院解除对超标的部分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已冻结被告开设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的账号XXXXXXXXXX********内1,530,986.69元,故被告申请解除对超标的部分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查,原告要求继续对被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号XXXXXXXXXX********采取保全措施,同意解除对被告名下其他银行账号的保全措施。
一、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弘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开设于上海银行余姚路支行账号XXXXXXXXX********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弘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开设于上海农商银行徐汇支行账号XXXXXXXXX********的查封、冻结。 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诗珍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在(2020)沪0105民初501号案中缴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志斌
书记员  张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