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晓宇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某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9民初22368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家凯,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杰,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柳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两案依法并案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分别收到原告***、被告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均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被告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虹君
人民陪审员  金国宝
人民陪审员  孙 群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秦春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