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强清8号
申请人:上海静安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昌大科贸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静安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昌大科贸设备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静安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昌大科贸设备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童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莎
书记员 **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