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04民初877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许昆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克桦,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草,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华玲,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诉前调解过程中,于2018年4月2日委托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系争工程进行审价。同年11月28日,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审价报告。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被告于同年4月24日提起反诉。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10月18日,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系争工程出具司法审价补充报告。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当庭变更反诉请求。后本院再次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克桦、王小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华玲、郁少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于2017年3月28日解除双方于2016年4月11日签订的《百脑汇徐汇店消防整改合同》;2.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8月8日至同年10月13日,每日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三即金额3,9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61,300元;3.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扣款256,750元;4.第2、3项违约金及工程扣款与剩余未支付的工程款173,085.04元直接予以扣除,不足部分344,964.96元由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补足。
事实和理由:其与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签订《百脑汇徐汇店消防整改合同》,约定由后者承包百脑汇徐汇店B1F至5F消防整改工程,合同总价为130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经对系争工程进行司法鉴定后,工程总价确定为1,673,085.04元。截至起诉日,其共支付工程款150万元,余款173,085.04元未付。鉴于该工程于2016年4月16日开工,合同约定工期114天,截至2016年10月13日百脑汇徐汇店开业前一日,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仍在赶工,且施工的项目中存在多项严重问题:自动报警联动未完成、自动报警等编程编码无法运行、因施工不当导致烟感温感等设备受损、未按约定安排放水导致额外的放水费。因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所在整栋建筑物的物业公司发文追责。其多次联系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尽快完成整改,后者无故推诿责任并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且于2017年3月28日明确终止提供任何任务。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其只得紧急将需整改的工程另行发包并自行采购用于更换损坏及点位错误的设备,为此其额外支出直接费用256,750元(故障排查51,500元、购买烟感器费用29,250元、委托商场物业维保单位完成消防联动测试的费用14万元、放水费36,000元)。鉴于以上事实,其只得诉至法院。
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因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变更图纸并追加项目,故原定于2016年8月8日,推迟至同年9月29日完成了消防验收,于同年10月13日前完工,但由于开业检查时间为同年10月13日,故其并未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2017年3月28日其并未通知终止协议,只是为了更好长久合作而停止了服务。对诉请中的额外支出直接费用256,750元,其中由于2016年9月29日完成了消防验收,之后系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部门审核擅自进行了改动,导致现场被破坏,故不认可产生的故障排查费51,500元、购买烟感器费用29,250元、委托商场物业维保单位完成消防联动测试的费用14万元及放水费36,000元。对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尚有剩余未支付的工程款173,085.04元不认可。
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32,111.04元(2,632,111.04元-150万元);2.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1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1,000,505.49元(2,632,111.04元×95%-1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自2017年10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131,605.55元(2,632,111.04元×5%)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132,111.0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合同后,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多次通过《工作联系单》《授权委托书》等方式,变更设计、追加施工项目,变更新增合同内容,且未向其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保证,导致施工延期。原合同工程造价、工联单追加项、工联单追加项(丙工),三项合计工程总价为2,632,111.04元(含管理费、利润、税金等)。现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50万元,余款至今未付,致其提起反诉。
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对方主张的延期工程款并无依据,系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且其从未向对方开具过变更签证。况且其从未对系争工程的主线工程设计进行过变更;根据合同约定,招标图纸为清单包干,清单项目及数量应于投标时由承包方现场勘验核对,配套图纸由对方细化设计,系对方未履行相应义务,导致工程施工状况不断。其次,由于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不整改,且明确拒绝提供服务,严重违反双方约定。再次,丙工系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其他第三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与本案无关。另外,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始终不明确工程是否验收以及验收的时间。即便在2016年10月13日取得了消防勘验检查的合格证书,但在一年质保期内对方即明确终止合同的履行,故不应当再计算利息。故不同意反诉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1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百脑汇徐汇店消防整改工程合同》,确定工程名称为百脑汇徐汇店B1F至5F消防整改工程。工程内容为图纸、标单及补充说明描述之一切必要工作,工程承包方式为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130万元。工程施工费用以工程报价书为准(附工程报价单),增加项目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行签订工程变更补充协议。工期为114天,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16日。关于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合同约定为做好施工中因临时性使用公有部位操作及生产影响邻里关系的协调工作;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关于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约定为:1.派驻工地负责人顾某某负责合同条款的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的各项事宜。2.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必须确实按照计划按时施工,确保每一项如期交付以利于后续工程进场施工及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营业。3.配套图纸由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细化设计。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途中改变设计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基础施工中不可预见的障碍物处理时,须按实际情况顺延施工日期。4.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5.严格按照图纸或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和施工记录。6.工程竣工未移交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关于工程税金,合同约定,原合同中已含3.48%税金,现正值营改增施行,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可将本合同总价款一次性全额开具营业税发票,或按营改增过渡政策简易征收开具3%增值税发票。后续合同变更涉及税金问题,按相应营改增税法规范处理。付款规定为:工程进行到40%,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付款至30%;工程进行到70%,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付款至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决算完成,消防审查验收合格后,按决算总价在一周内付款至决算总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验收之日起一年期满后十天内结清。合同还约定,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免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及必需的施工条件等,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不得再另收相关费用。施作使用的材料必须满足相关的规范规定及设计要求,并保证通过相关消防及质检验收。关于工程变更,合同约定,发生规定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双方协商后确定。若双方原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原定的工期相应的增加或减少。关于隐蔽工程验收与完工验收,合同约定,若经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验收未合格者,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就有瑕疵之工程,应在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指定期限内无偿修改完成,并报请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复验。若未遵循处理,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得进行雇工修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而产生的费用及损失,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由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其所得请领之工程款中扣除,若有不足,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仍应负责补偿损失。关于工程结算,合同约定,招标图纸范围及工程量清单包干,清单项目及数量于投标时以实际现场勘查核对,工程量清单如有漏列项目或数量已于投标时自行增列于“其他增项工程”,图纸不变前提下绝不以工程量清单漏列项目或数量为由要求加价。由于设计变更及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修改等而引起较大的工程量增、减时,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签证为准,单价不变按实际工程量调整,新增项目的单价以双方议价后予以确认,须由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增减工程预算书,发生的工程费用均在工程结算时一并予以调整。合同还约定,该工程自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正式验收合格起,由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保固1年。在保固期间内,如该工程之一部分或全部有缺陷、凸起、剥落、扭曲、功能欠缺或其他任何瑕疵及损坏,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须在接到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赶至现场进行维修且应于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指定期限内无偿修复或更换,否则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得自行办理或另行发包办理,其所需费用由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或自其所缴之保固保证金中扣除,如有不足,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负责赔偿。因上述缺陷或修复工作而损及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或第三人财产时,亦由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修复或赔偿。该项修复或更换部分之保固期限自修复或更换之日起应重新起算,重新起算期限由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理订定。关于逾期责任,合同约定,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或双方重新确定的施工期限完成施工的,每延期一日,应按照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即3,900元)支付违约金。在合同的附件《招标说明》中约定,投标人应仔细踏勘现场,充分熟悉施工现场的位置和现有设计及工程现况,并了解周围环境、附近的交通状况、道路、储存空间、材料卸货限制或其他可能影响投标和工程进度的因素,以利作出最佳的施工组织设计,同时在组织施工时应予妥善处理。施工中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状况为借口,向招标单位提出额外付款或延长竣工期限等补偿要求,对此招标单位将不作任何考虑。在附件《徐汇店整改工程-消防标报价汇总表》中确认工程直接费(含消防电/给水/排烟)1,068,378.45元、管理费5%计53,413.92元、利润5%计53,413.92元、工程税金3.48%计40,893.70元、消防备案报审及竣工验收费用38,000元(包含乙工区域+商户自行装修席位区域):1.本案含消防备案所需消防/内装/机电等一切图纸由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另委托设计院敲章,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责送审备案费用。2.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消防验收所需竣工图纸套图(乙/丙工消防报审装饰/机电/消防/设备图纸),竣工图纸设计敲章由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另委托设计院敲章,竣工敲章由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材料检验费用46,000元,总计130万元。其中的附件《徐汇店整改工程-消防标(消防电气)报价清单》中注明“系统接入及调试费”2,579.13元/式(含B1F-5F所有消防电气系统接入中金广场主机,并进行整体消防电气系统测试,附检测报告)。“备注”中注明:“根据招标约定,丙工的价格不计入130万元中”。附件《徐汇店整改工程-消防标(消防给水)报价清单》中确定系统放水费(系统施工至验收过程中产生的放水费用)单价为50/式,“丙工喷淋头配合装修移位备注”栏中注明“根据招标约定,丙工的价格不计入130万元中”。
2016年4月15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01),内容为:1.拆除期间按工程进度4/9消防设备点交确认,4/12消防喷淋泄水完成,消防中标厂商-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顾某某未按照工程进度安排落实到位,导致拆除期间,部分消防设施缺失、设备点交清单至今未归档,且厂商拒不签字,造成工期进展不顺/甲方困扰。2.每日工程会议15:00,消防厂商连续三天(4月12日至4月14日)不到场,且无职务代理人。3.按照招投标规定,要求乙方施工现场须配备项目经理、安全员、图纸深化等人员于开工日进场,截至2016年4月14日未履行职责。4.每日施工人数,拒不提报。5.本工程施工进度表、材料送样计划、样品板,屡次提醒仍未提报。同年4月11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徐汇店整改工程会议纪要》。同年4月23日,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称其拟采用闸阀进行施工,要求对方给予标单,并将于同年4月23日进行施工,于4月30日前完成。同年4月25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02),对违规施工厂商进行处罚。同年4月28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03、004、005),称配合商场营运需求,B1F-5F原消防喷淋水平管主阀门损坏锈死,本工程喷淋系统改造期间,同步更换:1.新增DN150闸阀B1F至5F6组。2.追减DN150信号阀,依标单量扣除,确定了消防地面疏散指示灯暗埋工艺,并要求承包商配合施工。同年5月3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徐汇店工程整改会议纪要》,其中提及其已处理水费。同年5月8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06、007),要求承包商施工过程中参照国家规范严格执行,并进行机电工程设计交底。同年5月10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08),称中金消控主机出现回路接地故障,要求消防单位进行修复。同年5月12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09、010、011),要求承包商依据设计更新平立面图纸,配合变更施作,并协助将部分喷淋支管现行拆除、恢复消防烟管,具体的工程量和费用在结算时核算。同年5月15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13、014),要求加装闸阀,并对部分设置变更施作。同年5月16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再次发出《徐汇店整改工程会议纪要》。同年5月17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15、016),要求新增喷淋管道主管/固定支架,工程量以实际发生统计为准并略微调整现场实际布置管线。同年5月26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电子邮件,要求改善并完成若干事务。同年5月31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20),要求变更施作。同年6月3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21、022),要求依据设计更新,提交消防卷帘等定位尺寸及部分消防卷帘进行变更、移位消防栓、对喷淋主管进行改造。同年6月5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23、024),要求对现场部分项目进行调整改造。同年6月6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25、026),要求各方根据变更设计图纸进行后续施工,并拆除部分消防喷淋。同年6月10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27),要求移位消火栓,安装隐蔽逃生门等。同年6月12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28),要求调整既有管道标高。同年6月13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29),要求拆除喷淋支管。同年6月15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30),要求对消防栓系统进行变更,并称作废019号工联单。同年6月16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31),要求拆除部分排烟风管。同年6月19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32、033),要求按照招商需求,拆除部分机电设施、调整局部喷淋。同年6月26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35、036、037),称为满足部分商户需求,故进行部分整修,并新增部分设备、安装消防排烟风口。同年6月27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38),要求移位部分消火栓。同年7月2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39),变更部分施工内容。同年7月8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40),要求对空调箱恢复移位。同年7月11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41),要求拆除部分喷淋管、移位管道。同年7月19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42),修正部分消防火警设施。同年7月26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43、044、045、046),要求按照变更图纸进行施工,并移位消防烟口。同年7月28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47、048),要求新增空调箱,并对部分喷淋支管局部拆除及移位恢复。同年7月29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49、050),要求根据喷淋图纸进行施工,并移位警铃位置。同年8月3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51、052),要求根据施工图纸进行施作。同年8月4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53),要求按照变更后线材尽速施作。同年8月8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55),要求对疏散方向指示标志进行施作。同年8月6日,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称根据原计划系争工程于2016年4月16日开工,8月8日即应停止施工,但现场由于公共区域的内装修未完工及未提供给其接入报警系统的界面等原因,估计8月8日无法实施,要求对方明确最终的竣工日期,再落实如何进行下一步的施工。同年8月13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58),要求对方按照最新图纸配合移位。同年8月16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59),要求对方配合进行相关管线移位。同年8月18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单》(2016XHXF-060),要求对方尽快施作变更事宜。同年8月26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单》(2016XHXF-061),要求对方配合电竞馆的要求拆除部分设备。同年9月3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64),要求对部分喷淋管道进行移位。同年9月6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63),称变更部分设计并进行移位。同年9月8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65),要求将原墙面消防警铃线管由明装改为暗装。
同年9月18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景某某出具《调试报告》,称:1.主机点位与现场不符;2.现场施工灰尘较大,易报火警等,并测试了两个回路。同年9月19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66),称拟局部拆装1至3楼的消防警铃位置,其他区域拆装。3楼5号消防楼道防火门外推,新增喷淋头及烟感。
同年9月25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67、069),要求增加部分排烟风管,并确认9月14日三方会议协调的工作。
同年9月27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系争场所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同年9月29日,上海市徐汇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称其支队联合审验组对所送资料审查及派员于同年9月28日现场抽查,该工程(本市漕溪北路XXX号地下一层局部及地上一至五层百脑汇徐汇店商场)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消防规范、地方标准及其支队的审核要求。具体情况为:1.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防火分隔、内部装修基本符合要求。2.抽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及联动功能基本正常。3.抽查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基本正常。为确保安全使用,要求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落实以下措施:1.消防值班人员应能熟悉有关消防设施的操作,消防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保证设施完好使用。2.已验收建筑如需改变用途、内部装修应向其支队办理有关消防手续。3.该场所开业前应向其支队办理相关消防手续。
同年10月9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70、071),称有3扇消防栓外观要求不达标,故需要安装撤换;需要恢复8只消防喷淋。同年10月10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72、073、074),指出因部分商家擅自改动,要求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完成喷淋恢复工作,拆除1个消防指示牌标志,并将另一处指示牌移位,同时拆除相应区域的地埋灯线路。
同年10月11日,上海市徐汇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称对系争场所已依法通过消防验收,但其中注明“无消防控制室”,抽查部位为4、5层。同年10月13日,上海市徐汇区公安消防支队对本市漕溪北路XXX号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地上五层及地下一层)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同年11月2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76),要求更换疏散指示标识。同年11月20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79),要求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消防支队的要求尽快整改。同年11月24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80),要求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尽快整改。同年12月9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2016XHXF-081),要求更换压力表。
2017年2月5日,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发给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工程联系函》,要求后者先行支付决算款,以便其顺利撤场。同年3月22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通知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3月25日进行联动测试。后者回复将参加。同年3月25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称按照约定对方承诺于3月17日、3月25日晚间22:00配合其做消防系统联动测试,但对方于3月17日以其他工程交付验收为由拒绝配合联动测试,导致工作终止;3月21日,其司再次请对方配合3月25日22:00的消防联动测试,对方承诺3月24日先派人员完成徐汇项目工项中未完成部分的施工,但对方仍未按照承诺派员到现场施工,且3月25日再次无故缺席,未到现场做联动测试。鉴于对方诸多的违约行为,故其将合同约定内未完成的工项另行发包,相关费用其将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同年3月29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消防系统未完工项及联动测试事宜的工联单。同年3月30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邮件,称对方多次未按约定将小商家消防资料送审,故决定请对方停止该项事宜的办理,其将自行处理。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回复称,3月28日其已发出《工程联系函》,明确停止一切服务,包括小商家开业检查的送审。
另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向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的情况如下:2016年5月5日支付4万元、6月16日支付39万元、7月14日支付39万元、8月26日支付26万元、10月18日支付42万元,合计150万元。
又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率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018年11月28日,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司法审价报告》,确认非争议审价建议为工程造价62,192.06元,其中合同内审核部分造价为37,441.06元,合同外审核部分造价为24,751元,争议审价建议为工程造价371,228元。造价计算依据为:1.工程量按现场实测计算。2.对所设标的物进行司法审价项目:(1)本工程合同内清单项目单价按照合同单价执行。(2)本工程合同外新增项目采用《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方式计费,采用“沪建市管【2014】125号文件”,综合费率按中值36%计取,税金按3.51%计取,人工及主要材料单价参照2016年4月信息价平均值计取。3.《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2000)》、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造价与2000定额相配套的其他现行文件规定。其中1.2016XHXF-008中接地故障修复,所涉及修复内容及工程量无具体依据,无法计算出实际总价。2.2016XHXF-014消防排烟管(高速风管)1000*40022米(高速风管)1000*50011米无依据说明是否为重复计取费用。3.2016XHXF-016此份工联单内容为“为配合消防厂商智能疏散指示地面安装”,对现场实际布置管线略做调整,无法判断此笔费用责任承担方。4.2016XHXF-080地埋指示灯编码汇册,无相关收费依据,无法计算出实际收费总额。5.2016XHXF-084编写联动逻辑关系对照表,无相关收费依据,无法计算出实际收费总额。6.百脑汇二层人为损坏回路检修,无具体工作明细,无法计算所涉及人工费、材料费。7.延长工期人工补贴,此费用为被告主张,未见相关手续(如:甲方签发的停工单等)。对此,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称,第1小项,工联单2016XHXF-008,此份工联单所述工作内容现场实际未修复,故此费用不应计算。第4小项,2016XHXF-080,此份工联单所述工作中“地埋指示灯编码汇册”,现场实际为编码统计汇册,未进行重新编码,原有地埋灯已有编码。同时,此工作也属于原合同施作范围,故此费用不应计算。第5小项,2016XHXF-084,此工联单中明确是进行消防联动测试,应属于合同范围内工作,故此费用不应计算。第6小项,回路检修。此项目应属于合同施作范围,故此费用不应计算。第7小项,延长工期人工补贴,此部分属于施工厂商工期延误,故此费用不应计算。此部分涉及费用均列为争议处理,需根据双方提供依据计取费用。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此审价报告予以确认。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则认为:1.对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单价的,应参照类似单价。而鉴定机构并未根据当时市场价格和现场情况进行定价。对此鉴定人员解释为,按照行业管理和标准模板,对于合同有约定的,其参照合同价格,合同无约定的,参照上海市建筑装饰定额2000标准套用施工期间的定价。由于双方签订合同时价格系协商而得,对于合同外项目的价格,即使有比较类似的工程项目,也只能根据定额进行计算,而不应参照合同约定。2.针对报告书中计算的工程量,双方合同已有明确约定,但尚有部分定性为有争议的部分。鉴定人员称根据工程联系单,确有甲方签字,但此外并无签证单,造成环节不闭合,故其将此作为争议事项。3.由于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实际不肯签签证单但对于工程量系认可的,但鉴定机构对8月8日至10月13日的人工索赔,未予确定。鉴定人员表示,其未收到双方停工指令,亦无工期指令单,故无法对此进行判断。
2019年11月18日,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系争徐汇店整改工程-工联单追加项丙工部分项目出具《司法审价补充报告》,确认审价建议为工程造价405,352.35元,其中合同内审核无争议部分造价为160,335元,合同内审核争议部分造价为245,017.35元,该款项系“系统接入及调试费”。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认为该项工作合同报价为“式”,包含了一系列的工作、非一一用文字完全体现的单位。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则提出此项费用在施工过程中是单独对每个租户进行的系统接入及调试,需按照每个租户单体进行费用收取。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并表示,其确认的丙工施工时间为2016年7月27至同年9月19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补充报告不予确认,表示鉴定人员鉴定的现场系其公司整改后的结果,且其中很多设备不应计算在丙工工程造价内。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补充报告予以确认。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合同内工程的税金其按照3.48%计算,合同外的税金,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3.51%计算。
审理中,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最初均确认追加项的直接工程费为273,125.22元,利润5%、管理5%合计27,312.52元,税金3.48%计10,455.23元,合计310,892.97元。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称,合同总价为130万元,加上以上的310,892.97元,加上审价报告非争议审价建议为工程造价62,192.06元,扣除150万元已付款,即为其第4项本诉请求中的173,085.03元。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则之后改变陈述,称合同直接费为1,068,278.45元,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认可追加直接费273,125.22元及62,192.06元(审价报告),审价报告确认的追加直接费371,228元,审价报告确认的丙工追加项(无争议)为160,335元,审价报告确认的丙工追加项(争议项)为245,017.35元,合计2,180,176.08元。再加上5%的管理费109,008.80元,5%的利润109,008.80元,合计2,398,193.69元。加上税金149,917.35元(1.合同中3.48%工程税金40,893.70元;2。已付款150万元除合同价款130万元之外即20万元的以3.48%计的税金6,725.94元;3.2,398,193.69元扣除150万元不含税价1,261,552.51元即为1,136,641.18元、以9%计算的税金102,297.91元)、消防备案报审及竣工验收费用38,000元、材料检验费用46,000元。总计2,632,111.04元。
审理中,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交:1.其向案外人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款36,000元放水费的凭证及发票。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此表示不知情,但称其已自行完成了放水工作,并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了相应费用,但金额记不清了,也没有凭证。2.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其发送的《工作函》,称:(1)地下二层部分手报故障,烟感线路接地。B11楼、C11楼、C14楼、C16楼的部分烟感故障。地下一层C区高配烟感故障、地铁4号和5号出口烟感故障、BC座一楼大堂烟感故障。(2)B、C区公共区域的消防系统线路故障是因为装修单位把模块拆除,造成线路混乱,已无法找到线路,需要配明管重新接线。(3)百脑汇5楼的湿式报警阀线路已经被装修单位损坏,造成喷淋主泵无法自动启动,且百脑汇B、C区域的消防前室烟感故障。(4)百脑汇目前新增的消防箱在发生意外情况时,是否能够远程自动控制水泵的启动和停止。(5)大楼消防广播系统线路故障,无法正常运行,以及消防年检带来不便而无法通过。(6)红外线布放报警故障,造成大楼内红外设备无法正常运行。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此表示不知情。3.其与案外人上海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百脑汇上海店消防整改修复工程合同》及付费凭证,修复的范围包括B1F、1F、2F、3F、4F、5F火灾报警系统整改工程、联动控制器及调试,开工日期为2017年5月26日,工期15日,费用51,500元。4.其与案外人上海明泰消防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供销合同》及付款凭证、照片,约定其向后者购买智能型感烟探测器80套、智能型感温探测器35套、智能型手动报警按钮等,合计29250元。5.其与案外人上海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百脑汇上海店消防编程编码联动工程合同》及付款凭证14万元。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证据3、4、5均表示,此发生在2016年10月13日开业之后,故与其无关。
审理中,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交:1.2016年5月13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单》(2016XHXF-012),称部分设计更新,要求承包商配合施作。2.同年5月29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单》(2016XHXF-019),称变更部分设计并进行移位。3.同年6月20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单》(2016XHXF-034),要求将空调管恢复原位。4.同年8月8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单》(2016XHXF-054、056),要求对3F的整改部分进行施作,并称根据合同原定工期,因需配合消防及其他分包的实际施工情况,弹性调整,最终完工日期预定在8月23日,具体日期还需双方协商后确认。5.同年8月9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单》(2016XHXF-057),称预定在8月23日基本完成,8月25日系预定消防检查日期,具体日期还需双方协商后确认。6.同年8月29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单》(2016XHXF-062),要求更换部分防火栓。7.同年9月25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单》(2016XHXF-068),称于9月14日由其与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安公司三方会议协调,确定相关内容。8.同年10月13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单》(2016XHXF-075),要求尽快备齐维修材料。9.同年11月9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单》(2016XHXF-077),要求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尽快整改。10.同年11月20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单》(2016XHXF-078),要求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尽快进行整改。11.同年12月12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单》(2016XHXF-082),要求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尽快整改。12.同年12月13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单》(2016XHXF-083),要求增设喷淋。13.同年12月26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单》(2016XHXF-084),要求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协助尽速编列相对应点位列表,欲证实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一直在变更设计要求。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以上证据不予认可,表示该部分工联单并未实际发送,且其未对主线工程进行变更。14.各小业主出具给其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其在徐汇店商铺的消防设施。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此真实性无法予以确定,表示其不知情,系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和小业主之间的关系。15.2017年1月5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景某某发给其的关于决算的邮件,报价为2,6311,384.63元,其中包含丙工费用。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此表示,景某某已离职,无法核实,且该金额并非最终结算金额。
审理中,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称,系争合同中对丙工未进行约定,但在附件中注明“丙工的价格不计入130万元中”,以此可见,丙工工程也应计入双方系争工程量中,且当时还有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景某某的授权委托书。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表示,丙工工程的费用系承租方与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对于丙工工程量,其与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无任何合同约定及结算约定,不应计入其与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量,故丙工工程量与本案无关。
审理中,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称,竣工日期为2016年9月29日,双方应结算工程款,但至2017年1月17日其至对方处要求进行结算,仍未果,故其主张对方怠于结算。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称双方从未在2017年1月17日完成结算。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还称,审价报告中的金额均已包含利管税。
以上事实,有《百脑汇徐汇店消防整改工程合同》《工作联系单》《调试报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司法审价报告》《司法审价补充报告》、付款凭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百脑汇徐汇店消防整改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切实履行。2017年3月30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邮件,称对方多次未按约定将小商家消防资料送审,故决定请对方停止该项事宜的办理,而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回复称,3月28日其已发出《工程联系函》,明确停止一切服务,包括小商家开业检查的送审,该行为可以视为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故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系争合同确定系争工程造价130万元,并约定增加项目经将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行签订工程变更补充协议。经过本院委托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所做的《司法审价报告》确认非争议审价建议为工程造价62,192.06元,其中合同内审核部分造价为37,441.06元,合同外审核部分造价为24,751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而争议审价建议为工程造价371,228元,虽然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提出若干异议,但由于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此作出了合理解释,故该部分金额,本院亦予以确认。关于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系争徐汇店整改工程-工联单追加项丙工部分项目出具《司法审价补充报告》,虽然确认审价建议为工程造价405,352.35元,但由于系争《百脑汇徐汇店消防整改工程合同》的范围并未涵盖丙工工程量,虽然合同的“备注”中注明:“根据招标约定,丙工的价格不计入130万元中”,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亦提交了2017年1月5日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景某某发给其的关于决算的邮件,报价为2,6311,384.63元,其中包含丙工费用,但仅凭于此,本院仍无法推断出双方存在关于丙方工程量由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的约定。
综上,本案的工程量为合同约定的130万元,非争议审价建议为工程造价62,192.06元,争议审价建议为工程造价371,228元,合计1,733,420.06元。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8月8日至同年10月13日违约金261,300元的诉讼请求,从双方确认的电子邮件可以看出,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2016年8月8日之后确实不断对施工提出新的要求,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支付150万元,故仍应支付233,420.06元。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额外支出直接费用256,750元的诉讼请求,由于系争合同约定,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就有瑕疵之工程,应在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指定期限内无偿修改完成,否则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得进行雇工修补,因而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而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故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虽然系争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决算完成,消防审查验收合格后,按决算总价在一周内付款至决算总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验收之日起一年期满后十天内结清;但由于系争工程经过本院委托审价,才确认了最终造价,双方也未经过最终验收,故有关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百脑汇徐汇店消防整改合同》于2017年3月28日解除;
二、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扣款256,750元;
三、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3,420.06元;
四、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本诉案件受理费6,590元,由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39元,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5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016元,由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16元。评估费7,704元,由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阳
人民陪审员 李桂琴
人民陪审员 林昌荣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