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94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9号地下一层01室、101室、二一五层。
法定代表人:许昆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克桦,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草,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351弄3号353室。
法定代表人:刘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华玲,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脑汇公司)、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安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8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认定沪安公司是否有权向百脑汇公司主张工程款以及工程款金额的基础,系对双方之间承揽关系涉及的施工范围进行清楚界定。一审法院对于丙工部分是否系涉案承揽合同关系的组成部分及本案所涉工程款金额未予查明,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故本案应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87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20.20元和10,767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郑军欢
审判员  胡 瑜
审判员  胡玉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亻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