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团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3041号
原告: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唐文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华平,男。
被告:上海大团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蔡敬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团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沪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裕国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