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开封市红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海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1113号
原告:开封市红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十八大街以西、规划路以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5710118621。
法定代表人:郭红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升、张建伟(实习),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789号62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4603107。
法定代表人:陈世春。
原告开封市红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开封市红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红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红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67元,由原告开封市红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辰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