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真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嘉善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 被告:嘉善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上海真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嘉善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真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及第三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及第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嘉善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真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