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760号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擎新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南京市江宁区高新园天元东路388号南京义乌商品城F区21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安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共创路88号1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北路143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擎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上海上安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擎新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765元,由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擎新建材经营部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