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民初31230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文兴。
原告**与被告上海申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 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戴志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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