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申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2民终101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申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海峰,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申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12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申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申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申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上海申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梁芳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易苏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