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宇消防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环宇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人民政府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3277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沪01**民初23277号
原告:上海环宇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183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杜桂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博,上海市创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方,上海市创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6655号。
法定代表人:郁梦娴,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杨,上海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迎雪,上海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安居晟坤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200号A-1988。
法定代表人:陈谈,董事长。
原告上海环宇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上海安居晟坤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环宇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环宇消防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环宇消防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上海环宇消防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宝琴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陆 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陆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