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36049号
申请人:上***机电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武昌路258号2117室。
法定代表人:宋永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辉,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辉,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985号21层。
法定代表人:陈明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琪,公司律师。
申请人上***机电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67,166.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7,166.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梓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诗怡
书 记 员 杨诗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