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振辉机电自控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机电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36049号之一
原告:上***机电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武昌路258号2117室。
法定代表人:宋永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辉,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辉,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985号21层。
法定代表人:陈明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琪,公司律师。
第三人:钱光明,男,195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第三人:刘长勤,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第三人:范华辉,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第三人:上海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608B室。
法定代表人:鲁建伟。
第三人:陈志强,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第三人:陆士权,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上***机电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第三人钱光明、刘长勤、范华辉、上海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志强、陆士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王 梓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诗怡
书 记 员  黄 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