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振辉机电自控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机电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36049号之二
原告:上***机电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武昌路258号2117室。
法定代表人:宋永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辉,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逸雯,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985号21层。
法定代表人:陈明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琪,公司律师。
原告上***机电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机电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机电自控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机电自控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机电自控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梓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诗怡
书 记 员  鲁佩侃
附:相关法律条文